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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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而受伤、死亡不得认定为工伤。 最后,根据社会目的解释。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伤害,可享受工伤待遇。在许多情况下,工伤是由于工人不遵守正确的劳动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当行为造成的。如果劳动者有过错,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对劳动者非常不利,不符合工伤保险的目的。
劳动者出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下列工伤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等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五六级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的伤残津贴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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