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其具有以下的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这区别于临时和隐蔽的通奸、姘居等非法两性关系。(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和非禁止要件,从而有别于同居关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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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没有按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有构成结婚的要件。男女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关系,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起诉之前应当准备事实婚姻相关的证明证据。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合理分配,没有约定者,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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