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房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储备金作为房屋大修及公共设备大修理费用,日常管理不能动用这笔费用,储备金在房屋所有权能转移物业管理部门不予追回,由房屋所有人之间自行转结。房屋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添置的费用;公共部门的水、电、煤气、建筑的费用;公用部位的清洁、上门收集清运垃圾和清洗蓄水池等费用;护花利草、保安服务费用;管理费用(管理所需的日常开支、管理人员的薪金,以及管理必要的利润)。其他物业管理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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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空置房物业费的标准和普通房屋一样,按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交。空置物业费是指房屋空置没人住的情况下需要交的物业费。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入住就由开发商缴纳物业费。如果是业主自己无正当理由坚持不入住也需要缴纳物业费。
区内多层及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三级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计收(补贴),涉及安置小区中的商品房、营业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与业主商定,区镇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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