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禁止)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三)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五)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六)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七)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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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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