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由于他人暴力行为导致的或者由于意外因素遭受的人身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从工伤的基本原则出发,工伤应当仅包括那些因工作造成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理论上讲,受第三人的暴力伤害不是工伤,被害者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是,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比如某工作岗位的职工,由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些人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这些人因此怀恨在心,对这一职工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导致这一职工的人身受到伤害。如果不将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势必挫伤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二是从以人为本的思想出发,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安全。考虑到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可能受到各种意外伤害,例如,因地震受到伤害,因施工工地上的建筑物掉落受到伤害等,《工伤保险条例》均将其纳人工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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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算意外伤害。工伤是指在生产劳动中负伤或者在工作中负伤,又叫“公伤”,是因为给单位或国家工作时造成的伤害,也属于意外受伤,但是本质上不是意外伤害。而意外伤害是指因为不可预知的意外,非人为性的导致身体的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间发生的、非受伤者本意、非疾病的事件总和。所以工伤和意外伤害是两码事。
遭遇到外界暴力伤害的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外界暴力伤害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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