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述是指累犯,累犯成立,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而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无必要设立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立累犯。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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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只有故意犯罪才会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由此可见,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必须是前罪与后罪都属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意明显轻于故意犯罪,而且过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所以,过失犯罪不能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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