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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2020-07-19 0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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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7-19 回复

专业分析:

合伙企业法的立法中,对于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方式出资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部分人士主张,劳务很难折算出资额,且不好分担企业损益,因而不应允许劳务作为出资方式。部分人士主张,特殊技艺的劳务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某些时候,它的作用甚至远远大于实物甚至是货币出资,例如,一个企业如果有具备特殊烹调技艺的厨师就比只有普通厨师的效益好得多,因而允许合伙人以独特的技艺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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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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