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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以下5种情况,签了协议也是无效的: (1)协议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 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2)“忠诚协议”内容本身就不合法或违背道德。 协议内容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关于财产的分配也应该是在合理的范围里。比如说,协议约定男方保证不与前女友有任何联系,否则就给女方签订一张10万元的借条。这样的协议内容就是不合理合法的,首先,“任何联系”就不合理,有强烈的主观性,其次,签订借条的财产分割方式是不合法的,此借条(借贷关系并不真实存在)不是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3)“忠诚协议”本身并不平等公正。 若协议本身只是对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约束,另一人则不在此协议的约束范围内。比如,夫妻双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归不能私自外出游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约会,违反就要交“罚金”;而另一人则完全随心所欲。这样的协议内容太过于严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财产分割方式已经严重导致受约束方生活困难。那么这样的协议执行无效,存在一种欺压的状态。 (4)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协议无效。 即财产分割并非协议签订的本意。比如,在一次争吵过后,为维护和睦,男方向女方签下一份协议,称婚后一切财产都无条件给予女方,不管以后为什么事情离婚,男方都净身出户,财产自动转为女方名下,以此协议证明。这样的忠诚协议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出具承诺书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为了稳定关系,而不是为了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其有关财产的承诺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5)协议并非自愿签订。 忠诚协议一般是在婚前签订,用于约定婚后两者的义务,合理约束双方的行为。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签就不结婚或者其他理由,以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签订协议的目的,那么此协议本身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过错方净身出户”的婚前协议在法律上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类似协议,它和现行法律也没有冲突,一般会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承认协议有效。保护妇女权益、主张夫妻忠诚,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婚姻一方特别是男性的婚外情,必然对另一方特别是女性造成精神伤害,既不道德,也违反了法律。夫妻双方为了保证感情的忠诚和家庭的完整,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并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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