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并且不得小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间距最低标准的一半。城市主、次、支路两侧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物高度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并且主干道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次干道两侧不得小于10米,支路两侧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沿街大型公共建筑、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以及能够形成沿街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区域的建筑,应当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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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与公路距离的规定如下:1、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 米;2、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米;3、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 米。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新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范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10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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