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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相互考察和适应期。试用期的法定期限需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强调的是,试用期条款并非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中已约定试用期条款的,应按照约定来履行,不得随意延长试用期;未约定的,则不得再将合同期的任何时间段当作试用期。劳动者有权在试用期考察用人单位的各项用工制度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招聘时宣传的企业发展情况和工作环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因此职工在试用期内患病,自患病之日起算,在规定的三个月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约;但若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以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劳动者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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