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相应登记,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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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要准备股权质押登记所须材料;然后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部,托管部收取手续费,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 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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