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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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男方不让看孩子的处理方法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其主要的原因在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而且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可以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时间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达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判决。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母亲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的由父亲抚养。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若父母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考虑由已绝育或丧失能力一方抚养。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随该方生活。 四、无上述特殊情况的,由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条件,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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