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将劳动能力申请书和资料递交到所在地劳动局工伤科,由工伤科代为提交到市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受理伤者的鉴定申请后会随机安排伤者到所在市具备工伤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从受理开始计算60天内处结论,特殊情况可以延续30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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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一个月内为职工提出工伤鉴定申请,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论历史送达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鉴定结论可以延长30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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