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二)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介绍;(三)查验可能具有污染、爆炸、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对确有危险的,应当在排除危险后受理;(四)核对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以及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五)确认是否需要补送检材和样本;(六)核准鉴定的具体要求;(七)鉴定机构受理人与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共同填写《鉴定事项确认书》(一式两份,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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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受理程序: 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受理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1、鉴定机构收取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审查鉴定事项,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鉴定用途合法,应当受理;3、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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