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可采取司法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2、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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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形式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一)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 (二)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三)接受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 (四)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 (五)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 (七)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 (八)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理案件 (九)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人民法院应当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一项内容,认真查处 (十)重视同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的联系制度 (十一)接受人大代表检查法院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法院工作的评议 (十二)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意见 (十三)建立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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