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机关与结婚登记的机关相同。离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原领结婚证的地方)。 需要携带的东西有: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第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第三、结婚证(最好两本); 第五、双方各2张小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六、离婚证工本费,每对证9元。如果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离婚和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离婚,收取手续费每人四十元。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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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到双方登记婚姻的登记机关办理,即男女双方任意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办理婚姻登记处。双方自愿离婚,且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后,夫妻双方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和离婚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要求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应当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好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就子女和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在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判处离婚的,会下发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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