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卖假药、劣药的,刑法中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为: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等。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等,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