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失赔偿是怎样的?在婚姻关系中,一方的过错行为,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但会给无过错一方带来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会带来精神上的创伤。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在致人残疾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又称残疾赔偿金,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又称死亡赔偿金。 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条: 1、有侵害行为。有过错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者有直接侵害无过错一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权的行为。 2、有损害事实。如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一方失眠、易怒、疾病、甚至死亡,或者导致无过错一方的名誉、社会地位的降低或人格的损害等等。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无过错一方的损害是因为有过错一方的行为所引起的。 4、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5、另一方主观上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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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91条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也即第五款“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具体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且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目的、方式、场合、后果、经济能力等方面综合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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