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保险指保险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保险。除保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情况外,您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终止合同分两种情况: 1、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可书面要求撤销合同,承保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2、超过十日后,保户未交足两年保险费而终止合同的,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户交足保险费两年以上而终止合同的,承保公司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由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从保户累计的保费中扣除被保险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摊保险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因此不同保单的现金价值均不相同,详细标准见现金价值表。另外,退保由投保人亲自到公司办理,须提供的材料有: 1保险单原件; 2最近一次交费收据; 3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或保险单变更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5承保公司要求的其他单据。若您委托其他人办理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授权书和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明。需要说明的是,中途退保一般会给保户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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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就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除期限,是三十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如果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该解除权消灭。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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