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致残的,伤残评定应在伤者治疗一段时间、达到临床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所谓“临床治疗终结”是指事故致伤者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确定已治愈,或有一定的后遗症,但客观检查无阳性体征,或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临床认为不需要处理或目前医疗手段无法处理的医疗时间。对治疗终结时间意见不一致时,交警部门的伤残评定机构有权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当评定人认为伤者的治疗尚未终结而未到最佳评残时机时,有权拒绝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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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到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为标准,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果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部分第二条对于鉴定时机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30天,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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