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来确定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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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严重者还可终身监禁。
危险驾驶罪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严重超员、超载或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2、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3、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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