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产权的确定对于职工和单位参与集资建房的,分两种情况: 1)如果职工办理入社手续后,并且职工个人按照建造费用集资且单价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规定。 2)对于单位参与住宅合作社建房,单位再以当年的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所建集资建房,那么职工应按照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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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产权归属的确定如下: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1995年以后房改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市场价。
安置房的产权人以房屋登记或者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人为准。具体如下:归当地或者区域房管部门所有;通过房管部门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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