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危险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已经进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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