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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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如下:员工由于工作死亡的,那么该员工的直系亲属可得到工伤保险基金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员工所在地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的补偿标准,例如: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工地意外死亡应当赔偿对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数额为六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一定期限的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死亡赔偿金数额为二十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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