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是否现在有变动?是否产权房也被列入“其他住房”之内。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二)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三)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四)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五)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困难”,是指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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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困难户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定义和标准。 认定居住困难户保障时,是参照经适房标准,也即是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可认定为居住困难户。 如果是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是拆迁分房而要需要认定居住困难的时候,一般是以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为标准。
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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