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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注明离婚也具有证明效力。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证丢失的,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机关会先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对于确认属实的,法律规定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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