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网络赌博的行为如下: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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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传统的开设赌场行为,还是开设网络赌场行为,当存在某些严重情节时,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加重犯,刑罚变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常见的加重情节有: 1、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2、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对于组织网络赌搏活动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定罪量刑处罚规定如下: 1、行为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以此获得营业性利益的,定赌博罪; 2、行为人明知他人组织网络赌博,仍然为其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帮助的,是为赌博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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