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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在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的问题上,确实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目前,具体解决的方法各地方是各有不同的,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派出所需要抚养孩子的一方去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做一份内容包括非婚生子女的身份以及孩子由谁抚养、落户何处的声明书公证。
收养小孩的户口办理流程如下: 1、提交收养申请书; 2、提交证件和材料: 材料包括: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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