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妇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生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防止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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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办理退休需要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或者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也可提前退休。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或病退手续: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2)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条件:在困难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企业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同意,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企业在人民法院下达破产裁定当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休手续。 (4)企业职工病退条件: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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