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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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已婚的,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 (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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