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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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比例的确定: (1)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 (2)给付时间一般是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登记结婚的前后,也有大量发生在结婚仪式上; (3)具体数额一般需要媒人从中斡旋确定,经常是在媒人和亲戚的见证下完成交付的。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适当地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所花的费用,80%以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结婚登记前后均同居生活的其返还的比例应有明显的降低,考虑返还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 3、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彩礼数额不大; (2)同居生活二年以上; (3)已共同生育子女; (4)有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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