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居两年以上进行起诉离婚: 离婚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过,登记离婚有3个前提条件:其一是你与丈夫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其二是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三是结婚登记系在中国内地办理。你与丈夫若协商一致同意离婚,符合前述条件,则可到你的住所地或丈夫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你丈夫不同意离婚,或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你们两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你丈夫起诉离婚,则他应当向你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他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样,若你提起离婚,也只能向你丈夫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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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确认具体的管辖法院。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须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第二、准备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结婚登记文件、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相应的证据。 第三、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提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 第四、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裁判意见,能调解的,制作《民事调解书》;不能调解也不撤诉的,制作《民事判决书》。
第一、确认具体的管辖法院。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须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第二、准备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结婚登记文件、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相应的证据。 第三、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提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 第四、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做出裁判意见,能调解的,制作《民事调解书》;不能调解也不撤诉的,制作《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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