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意外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6、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导致的伤害。 8、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技能表演、赛马或赛车导致的伤害。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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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的责任范围有,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的死亡给付;造成残疾的残疾给付;发生事故的医疗给付;以及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的停工保险金等。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因如下: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而未通知担保人的,则转让对担保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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