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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按出资价格向公司出资责任怎样划分

2023-05-10 05: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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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0 回复

专业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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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法律责任有:即向公司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额的责任;以及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义务,必须履行。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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