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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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被告人对判决不服的不服的可以上诉。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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