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五)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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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嵴椎动物化石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嵴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所谓盗掘,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自挖掘。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嵴椎动物化石而仍决意盗掘。 所谓明知道,既包括确知,即确实知道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嵴椎动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盗掘的可能是古人类化石或古嵴椎动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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