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意见(199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针对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1993),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完善子女抚养费制度的意见: 1、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2、在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上可以采用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灵活应用。
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意见规定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