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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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父母有责任在精神、物质和经济上抚养和照顾孩子,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父母有了孩子,就必须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在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时的应对办法是:一般情况下,子女可以与父母协商处理。若双方无法达成协商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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