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2、公证受理。公证部门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3、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部门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4、出具公证书。公证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费用:交房产价值3%契税、房产价值0.8%交易手续费、房产价值2%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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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三)公证员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 (四)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契约。 (五)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 (六)公证员对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调查。 (七)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屋买卖公证流程是这样的:1、首先是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2、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房屋买卖事项的有关情况,同时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3、登记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证明材料是真实合法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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