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 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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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显失公平无效;以各种方式制定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提醒对方注意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包括: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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