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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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期限规定是: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的处理期: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之后开始10天内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 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如果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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