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烟草专卖供货标识、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烟草专卖标识生产、销售、使用提供便利的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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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贩卖烟草属于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 私自贩卖烟草的处罚有: 1、烟草是国家专卖、特许经营。因此倒卖都是违法行为,但没有达到一定的情节,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以行政处分为主。 2、如果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名的构成要件有: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本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性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等等。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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