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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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人需要准备的资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全体合伙人之间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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