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全体投资人承诺上载明的签字(盖章)指的是股东必须签字确定相关承诺事项,不需要公司加盖公章。公告期为45日,公告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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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部分股东不同意不签字的可以通过股东会议投票决定,规定过半数同意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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