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归购房人所有、属其个人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将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补偿返还给另一方,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 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还款,其未明确表示归共同所有的,应属其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应先以房子的价值补偿归还该款,双方再对房屋进行分配。 三、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 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考虑一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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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离婚时,若双方签订协议,则以协议为主;若双方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未还完的贷款归为个人债务,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婚前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如果是婚前房产婚后加了对方名字的,则房产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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