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去报到,超过1个月,直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好自为之!n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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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缓刑的,一般应当一个月报道一次,但是不同的法院具体报到规定也不尽相同。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在考验期间依法进行社区矫正,遵守相应的规定即可。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应当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如果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也叫暂缓量刑,是指对于触犯我国相关法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我们知道,缓刑有特定的考察机构对被宣告缓刑的人进行考察,在缓刑考验期内根据罪犯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事实上,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该犯罪分子需要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该期间如果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那么,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多久去考察机关报道一次呢?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所办理案件的经验,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缓刑报道一般是一个月报道一次,考察机关需要经常掌握犯罪分子的动态及表现,不仅如此,犯罪分子在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不报到,如违反报道规定,司法所会向县级司法局汇报,并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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