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逮捕措施,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 如果被拘留后又被取保候审,被不起诉后,由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赔偿。 简单的说,就是谁采取决定错误(有羁押是前提),谁负责赔偿。 详见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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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局不可以不批捕,检察院不批捕的,公安局必须放人。如果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必须放人
我国公安局不可以不批捕,因为批准逮捕是检察院的权力,公安局不可以僭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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