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有场所移动自由的自然人。由于人的行动是受意识支配的,所以身体活动自由就是意思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事实状态的,而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至于婴儿、高度精神病人等缺乏变更其所停留场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借助于拐杖可以移动的人、能够独自移动的幼儿等,则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的侵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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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非法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有: (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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