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要收回房子,对于装修费的补偿,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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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租客装修房子这种情况,假如合同当中明确表示租客在租赁期限之内自己装修费用自己承担,到期之后房东不承担装修费用的损失问题,那房东自然就不用赔偿。但假如合同当中另有规定,租客对商铺进行装修之后,在租赁期限到期,房东可以以一定的价格支付装修费用,那就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给租客一定的装修费。
关于租房到期装修费的处理问题,作为承租人,在装修时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并且对装修费用作出了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经过同意后装修的,没有约定装修费用,应当自行负担,出租人不具有承担装修费用的义务;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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