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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世后,该房产属于生存一方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死亡,房产不予分割;属于死亡一方个人财产的,该房产作为该方的遗产发生继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应将一半划分出来作为配偶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在继承房产时,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房产继承手续如下: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房产合同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或者遗嘱。 2、测绘核税 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 3、登记过户 持上述相关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领取完税凭证更名过户。
老人去世房产可以由老人订立的遗嘱来继承,继承人要提供被继承人的遗嘱、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没有遗嘱的,由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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